2010年7月14日 星期三

白色恐怖(三)

刑求是白色恐怖的撒手鐧,辦案人員刑求當事人,直到取得自白,再以自白牽出一堆人,然後根據這些自白判罪。面對刑求,面對肉體的極限,人們為了肉體再也無法承受加諸於其上的摧殘,只有背叛精神的自我,並做出更可怕的背叛—出賣朋友,甚至從未謀面的人。這是白色恐怖真正恐怖的地方。


陳英泰僅僅因為談論時事而被捕入獄,以參加不法組織為名被判十二年徒刑。他對於當時羅織罪名及騙取口供的過程有詳盡的描述:


「法官」說,即使只開過讀書會或其他的會,但既然開會,必定有會長或小組長什麼的,於是緊逼著被捕的同一夥人,非講出或推出一個人為會長或小組長不可。有了此頭銜,那人必死無疑。有人說到過某人處講過什麼話,就被認為是聯絡事情而被冠以聯絡員;有了聯絡員的頭銜,那又必死無疑。到某人處講過什麼話,若不是聯絡事情就是去宣傳,參加組織的人一牽涉到宣傳行為,就是已著手實行,亦復有判死的充分理由。


按照常識,一個人參加組織,必定會對別人講那組織的好處,或影響別人參加其組織。但政府把這些動作,都視為已著手實行顛覆政府,而有處以死刑的充分理由。


…如此,這些人在「法官」的欺騙與「封官」之下丟掉生命。那時要騙被抓的人非常容易,因為大家相信,牽涉到的只是意識形態的思想問題,本來就不牽涉任何暴力行動,是政治問題而非犯罪的法律問題。政治問題要不要罰、該如何罰都在政府的一念,政府對被訊問人說,若坦承講或按照其劇本講,就不罰或輕罰,這是出之於政府的口,哪一個也會相信,古今中外此種政治問題,不罰或輕罰的例子多的是。


「法官」如此欺騙大家,趕快照其劇本承認做口供結案,趕快受應受的感訓趕快回家的講法,大家很容易受騙。此類政治案件與法律案件之間,存在有模糊性,秘密審訊時,以酷刑與欺騙交互使用之下,很多人最後胡亂被騙取口供,而慘遭屠殺或處以長期徒刑。


在白色恐怖時期許多高級知識份子被捕入獄。顏世鴻因參加共產黨被逮捕:


我們同在綠島的,包括兩位醫學博士,共八位醫師、一位牙醫;另有兩位國防醫學院的醫科學生,連我一共三個,加上不只一位唸護理的。新生訓導處(政治犯的集中營,用「感訓」的方式期待政治犯重獲「新生」)的醫務室,由胡鑫麟醫師主管,外科林恩魁醫師,婦產科王荊樹醫師、耳鼻喉科蘇友鵬醫師、皮膚科胡寶珍醫師、牙科林輝記醫師、內科呂水閣醫師,和細菌學陳神傳博士,要辦一所綜合醫院是人才濟濟;甚至醫務所的小開刀器材和藥品,也都是由幾位醫師難友自己籌辦。


綠島的生活十分克難,音樂風氣很盛,小提琴和吉他都是我們自己做。有一回颱風,屋子都倒了,我們把合板做的窗板拆下來,一下子就增加五十幾隻的吉他。最細的琴弦用普通的細釣魚線,再來用小號的鐵線,更粗的弦用電線包覆的銅絲,做個機器來絞,一直絞,絞成最低音的弦。


也有人製作望遠鏡。有位陳水泉,他拿老花眼鏡慢慢磨,我就幫他算焦點距離,星座圖做得很細緻。天后座旁邊有一個昴座,我們台灣人叫做七姊妹,正常人的眼睛可以看見六顆星;用望遠鏡來看,可以數到二十一、二顆。很多人都做,看到破掉的老花眼鏡,就撿起來做。以前的老花眼鏡都是圓形,比較好做,外面用紙板固定即可。


這些知識分子可能是對政府不滿,可能是對國民黨不滿,可能僅僅是關心時事,卻遭逮捕入獄,一關十幾二十年,甚至在出獄之後繼續遭到監視及百般限制,使得他們的人生完全改變。我們真該慶幸那恐怖的年代已經遠去。


 


參考資料:周婉窈,《台灣歷史圖說(增訂本)》(台北市:聯經,2009)。盧兆麟等口述,林世煜、胡慧玲採訪記錄,《白色封印》(台北市: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,2003


2010年7月8日 星期四

白色恐怖(二)

被逮捕的人會遭嚴刑逼供或羅織罪名。郭振純遭到三次酷刑伺候拔指甲、丟愛河、螞蟻上樹:


我在1953520日被捕。當時都嚴刑逼供,不少人因為害怕而招供,並且牽連一大堆人;不肯這樣做的都會被修理。我兩手兩腳四隻大拇指的指甲,都被硬拔下來。這才是初步而已,頭一天就這樣刑我,是在台南市警察局。


隨後送高雄市警察局拘留所,特務借那裏關人偵訊。我不說就是不說,心想,反正說也死,不說也死,何必說那麼多。他們拿我沒辦法,於是把供出我的人抓來做樣板,當著我的面,把他裝入布袋綁起來,恐嚇說:「你呢?要像這樣,還是要說?」我當然不說,就照樣被裝進布袋,然後帶走。


現在我知道那是愛河,高雄的愛河,我大概被帶到愛河邊。他們說:「你聽好…」只聽到好大「碰」水聲,不知道丟下什麼。又對我說:「最後一分鐘了,你簽不簽?不簽就像他那樣…」我說「好啊」,還是不簽。當時感到背脊被踹一腳,只覺得很用力,就跌下去,我心裡想完了。那個布袋很小,我弓著身體,繩結就打在頭頂上。落水時,我感到頓了一下,可能還有一條繩子拉著布袋。我又想:「啊,不要緊了。」就趕緊閉氣。雖然進了點臭水,隨即閉氣,緩緩調整氣息。大概只是一兩秒之間的事,就把我拉上去,送回警察局。這是第二次酷刑。


第三次是來到台北大橋下,以前的高砂鐵工廠(保密局北所)…那裏可說是製造匪諜的總源頭。在那裏也同樣一直追究,其他的事都不管,只要說你幫葉廷珪作台獨運動,這樣就夠了。我還是沒簽。他們說:「喂,帶你去吃四川菜好了。」…「有道菜很好吃,很有名,叫螞蟻上樹。」說完就拍桌子喊道:「叫打手來!」那人姓潘。「潘同志,來,開始上菜。」奇怪了,要帶我去川菜館,怎麼在這裡上菜?我傻傻的搞不清楚。潘同志一靠上來,把我的衣服剝掉,像綑死豬那樣綁一綁,手被彎到後面腳也綁起來,抬到散步場。散步場窄窄的,約三、四米寬,十來米長,雜草叢生;我被抬到那裏丟下。然後潑糖水。


你想會發生什麼事?螞蟻來了嘛。很難過的,你若沒有親身體驗,想像不到的。我們唸書的時候,先生教過:到野外玩,被蜂螫、或螞蟻叮,牠們的毒液都是酸性,要趕快吐口水,在那個部位擦擦就好了。但全身被螞蟻叮,不只是痛而已,要吐口水已經來不及了;那麼多螞蟻,哪有那麼多口水。希望自己身體會出汗,卻也都不流,想抓癢抓不到,想怎麼樣都不能,只能滾來滾去,爬起來蹲著,又跳來跳去也沒有用。螞蟻一上身就不容易撥走,我整個人快發狂了。


如今回想起來,我坐牢時人緣很好,很多地方都得到貴人幫忙,他們還都是「敵人」。像潘同志,是保密局的人。他小聲講:「叫啊,叫啊,大聲叫啊,傻瓜…」他要我哀哀叫,我的個性實在叫不出來。男子漢受的教育就是如此,怎麼可以隨便哭爹喊娘,咬斷牙齦也叫不出來。他比我還急,又說:「傻瓜,趕快叫!」我還是叫不出來。


突然,他幫我叫了一聲。他咬住自己的手指,聲音比較認不出,叫了好大一聲。果然有效果,大家都衝出來,看到我;聽說當時我已經全身顫抖抽筋了。他喊:「叫廚房拿鹼水!」他們常做饅頭,廚房裡有鹼水,可以中和蟻酸;「快,拿鹼水來潑。」就潑了鹼水,並把我解開,抬到浴室沖水。


這是最後一次,最嚴重的刑求,也被我克服了。我想,之所以能這麼堅韌,有兩個主要的因素:其一是認知人體具有類似保險絲效能的神經作用,肉體的痛苦若超過極限,就會昏厥過去,失去知覺;其二是有強烈的求生意志,那種我要活下去的意志,可以克服巨大的壓力。


最後,他們雖以二條一將我起訴,卻沒有罪證能判我死罪,而以第五條判刑:就說我連續參加非法集會,處無期徒刑,褫奪公權終身,這樣硬是判下去。



參考資料:盧兆麟等口述,林世煜、胡慧玲採訪記錄,《白色封印》(台北市: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,2003



2010年7月6日 星期二

白色恐怖(一)

1948年在國共內戰的緊張情勢之下,為了戰爭的需要及壓制共黨勢力發展,5月份國民政府公布實施「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」,凍結憲法部分條文,建立了「動員戡亂體制」。1949524日立法院通過「懲治叛亂條例」,次年通過修正案,內容更加嚴厲,打造出密不透風的恐怖統治。「懲治叛亂條例」第二條第一項規定:內亂罪處以死刑。一般稱為「二條一」,意味著「唯一死刑」,三、四十年間,令聞者股慄。這段白色恐怖時期直至1987年解嚴之後才正式結束。


為了肅清或真或假的「共匪」及其或虛或實的影響,國民黨情治單位大興牢獄,據估計:從1950年代到1987年解嚴為止,台灣共發生2900餘個政治案件,約有14萬人遭到不同程度的牽連與磨難,其中30004000人遭處決。這些案件林林總總,大抵上,50年代以和中共有關的案件為大宗,60年代以後則以「台獨案」為多。其對象包括外省人、本省人,以及原住民,當中有女性和學生。由於「匪諜案」大抵羅織而成,因此也成為權力鬥爭中整肅異己的便利手段,層次可以拉到相當高,如孫立人案。此一手段在情單位內部的鬥爭也派上用場,於是而有專辦匪諜案的專員淪為匪諜案的主角。此外,由於檢舉匪諜案辦案有功可以獲得獎金,並分享當事人遭沒收的財產,導致情治特務人員為了貪圖利益,捏造假案件,造成不少冤獄。


盧兆麟因為將「禁書」借給別人看而被判無期徒刑:


一到情報處(是日治時代東本願寺改成的政治監獄),立刻偵訊。當時的政策,就是不讓任何違抗他的人留在外面,有關係的人必須趕快抓起來。所以審問的重點,就是一直追問:還有甚麼人?有什麼組織?書哪裡來的?有沒有開會…一直追究。我們都沒有這些嫌疑,頂多是在學校社團裡,互相把書借來借去;結果,把書借來借去看的人都要抓。…幾乎連續三夜四天,我都在偵訊室裡,接受疲勞審訊。


他們一直換人來問。有的人很壞,扮黑臉,用棍子打我,又把我的兩根拇指綁上電線電我;也有白臉法官,說很同情你呀,學生思想自然比較左傾什麼的。又有一位洪國式,是中共派來的,被捕以後被安排在情報處,負責說服我們。他說:「我是那邊派來的,你們還是坦白講,沒有關係。」總之就是軟硬兼施,連續審問了四天三夜。


…東本願寺原來的建築很高,情報處把它隔成三層:地下一層是大房間,每間可以關十幾個人;二樓是獨房,像棺材那樣大小,後面一個洞供大小便,四面都沒有窗戶;地上第三層大概是關女生或重要人物。偵訊過後,我被送進二樓的獨房,關了一個多月都不再問話,之後才被叫出去寫自白書。


我自己並沒有寫多少,他倒是一邊問一邊寫,問的重點還是一樣。前後在情報處關了兩個半月,終於要結案了;檢察官叫我出去,他問我答;他寫筆錄,都是他寫,然後就叫我蓋印。我說我要先看一下,一看,跟我講的都不一樣。他寫得很嚴重,說我發展組織,吸收兩個人;我只是借書給同學看,卻變成我吸收他。看完,就要我承認;我說你寫的和我講的不一樣啊。卻變成我吸收他。看完,就要我承認;我說你寫的和我講的不一樣啊。但是不承認不行,他叫兵仔抓住我的大拇指蓋指印,就算結案了。


 



參考資料:周婉窈,《台灣歷史圖說(增訂本)》(台北市:聯經,2009)。盧兆麟等口述,林世煜、胡慧玲採訪記錄,《白色封印》(台北市: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,200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