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7月6日 星期二

白色恐怖(一)

1948年在國共內戰的緊張情勢之下,為了戰爭的需要及壓制共黨勢力發展,5月份國民政府公布實施「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」,凍結憲法部分條文,建立了「動員戡亂體制」。1949524日立法院通過「懲治叛亂條例」,次年通過修正案,內容更加嚴厲,打造出密不透風的恐怖統治。「懲治叛亂條例」第二條第一項規定:內亂罪處以死刑。一般稱為「二條一」,意味著「唯一死刑」,三、四十年間,令聞者股慄。這段白色恐怖時期直至1987年解嚴之後才正式結束。


為了肅清或真或假的「共匪」及其或虛或實的影響,國民黨情治單位大興牢獄,據估計:從1950年代到1987年解嚴為止,台灣共發生2900餘個政治案件,約有14萬人遭到不同程度的牽連與磨難,其中30004000人遭處決。這些案件林林總總,大抵上,50年代以和中共有關的案件為大宗,60年代以後則以「台獨案」為多。其對象包括外省人、本省人,以及原住民,當中有女性和學生。由於「匪諜案」大抵羅織而成,因此也成為權力鬥爭中整肅異己的便利手段,層次可以拉到相當高,如孫立人案。此一手段在情單位內部的鬥爭也派上用場,於是而有專辦匪諜案的專員淪為匪諜案的主角。此外,由於檢舉匪諜案辦案有功可以獲得獎金,並分享當事人遭沒收的財產,導致情治特務人員為了貪圖利益,捏造假案件,造成不少冤獄。


盧兆麟因為將「禁書」借給別人看而被判無期徒刑:


一到情報處(是日治時代東本願寺改成的政治監獄),立刻偵訊。當時的政策,就是不讓任何違抗他的人留在外面,有關係的人必須趕快抓起來。所以審問的重點,就是一直追問:還有甚麼人?有什麼組織?書哪裡來的?有沒有開會…一直追究。我們都沒有這些嫌疑,頂多是在學校社團裡,互相把書借來借去;結果,把書借來借去看的人都要抓。…幾乎連續三夜四天,我都在偵訊室裡,接受疲勞審訊。


他們一直換人來問。有的人很壞,扮黑臉,用棍子打我,又把我的兩根拇指綁上電線電我;也有白臉法官,說很同情你呀,學生思想自然比較左傾什麼的。又有一位洪國式,是中共派來的,被捕以後被安排在情報處,負責說服我們。他說:「我是那邊派來的,你們還是坦白講,沒有關係。」總之就是軟硬兼施,連續審問了四天三夜。


…東本願寺原來的建築很高,情報處把它隔成三層:地下一層是大房間,每間可以關十幾個人;二樓是獨房,像棺材那樣大小,後面一個洞供大小便,四面都沒有窗戶;地上第三層大概是關女生或重要人物。偵訊過後,我被送進二樓的獨房,關了一個多月都不再問話,之後才被叫出去寫自白書。


我自己並沒有寫多少,他倒是一邊問一邊寫,問的重點還是一樣。前後在情報處關了兩個半月,終於要結案了;檢察官叫我出去,他問我答;他寫筆錄,都是他寫,然後就叫我蓋印。我說我要先看一下,一看,跟我講的都不一樣。他寫得很嚴重,說我發展組織,吸收兩個人;我只是借書給同學看,卻變成我吸收他。看完,就要我承認;我說你寫的和我講的不一樣啊。卻變成我吸收他。看完,就要我承認;我說你寫的和我講的不一樣啊。但是不承認不行,他叫兵仔抓住我的大拇指蓋指印,就算結案了。


 



參考資料:周婉窈,《台灣歷史圖說(增訂本)》(台北市:聯經,2009)。盧兆麟等口述,林世煜、胡慧玲採訪記錄,《白色封印》(台北市: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,2003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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