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「滿洲國組織法」裡,第一章「執政」共十三條,條條規定著我的權威。第一條是「執政統治滿洲國」,第二至第四條規定由我「行使立法權」、「執行行政權」、「執行司法權」,以下各條規定由我「頒布與法律同一效力之緊急訓令」,「制定官制、任命官吏」,「統帥陸海空軍」,以及掌握「大赦、特赦、減刑及復權之權」,等等。實際上,我連決定自己出門行走的權力都沒有。
有一天,我忽然想到外面去逛逛,便帶著婉容和兩個妹妹來到以我的年號命名的「大同公園」。不料進了公園不久,日本憲兵隊和「執政府警備處」的汽車便追來了,請我回去。原來他們發現了我不再執政府裏,就告訴了日本憲兵司令部,憲兵司令部便出動了大批軍警到處搜尋,弄得滿城風雨。事後執政府顧問官上角利一向我說,為了我的安全和尊嚴,今後再不要私自外出。從那以後,除了關東軍安排的以外,我再沒出過一次大門。
我當時被勸駕回來,聽日本人解釋說,這都是為了我的安全和尊嚴,覺得很有道理。可是等我在勤民樓辦了一些日子的「公事」之後,我便對自己的安全和尊嚴發生了懷疑。
我自從發過誓願之後,每天早起,準時到勤民樓辦公。從表面上看來,我是真夠忙的,從早到晚,總有人要求謁見。謁見者之中,除少數前來請安的在野舊臣或宗室覺羅之外,多數是當朝的新貴,如各部總長、特任級的參議之流。這些人見了我,都表白了忠心,獻納了貢物,可就是不跟我談公事。我每次問起「公事」時,他們不是回答「次長在辦著了」,就是「這事還要問問次長」。次長就是日本人,他們是不找我的。
「國務院」的真正「總理」不是鄭孝胥,而是總務廳長官駒井德三。其實,日本人並不隱諱這個事實。當時日本「改造」雜誌就公然稱他為「滿洲國總務總理」和「新國家內閣總理大臣」。駒井原任職於「滿鐵」。據說他到東北不久即以一篇題為「滿洲大豆論」的文章,得到了東京軍部和財閥的賞識,被視為「中國通」。他被軍部和財閥選中為殖民地大總管,做了實際上的總理,他眼中的頂頭上司當然是關東軍司令官,並不是我這個名義上的執政。
我和鄭孝胥士名義上的執政和總理,總長們是名義上的總長,所謂國務會議也不過是走走形式。國務會議上討論的議案,都是「次長會議」上已做出決定的東西。次長會議又稱「火曜會議」,是總務廳每星期二召集的各部次長的會議,這才是真正的「內閣會議」,當然這是只對「太上皇」關東軍司令官負責的會議。每次會議有關東軍第四課參加,許多議案就是根據第四課的需要擬定的。
這些事情,後來對誰都不是秘密了,按說我是應該能夠清醒過來的,但我卻不是這樣的人。我身邊有個愛說話的胡嗣瑗,由於他的時常提醒,我總也忘不了唯我獨尊的身分,更忘不了早在張園就確立的一種思想,即「日本非我皇上正位,則舉措難施」。日本人表面上對我的態度,也經常給我一種錯覺,時常信以為真,認為我畢竟不同於熙洽,日本人不尊重我不行。
之後,透過訂定「日滿密約」,滿洲國更是成為日本人控制下的禁臠。
日本在協定中所要的權利,本來是它已到了手的東西,這個協定共有十二條款,另有附則、附表、附屬協定,主要內容是:「滿洲國」的「國防、治安」全部委託日本;日本管理「滿洲國」的鐵路、港灣、水路、空路,並可增加修築;日本軍隊所需各種物資、設備由「滿洲國」負責供應。日本有權開發礦山、資源;日本人得充任「滿洲國」官吏;日本有權向「滿洲國」移民等等。在這協定中最後規定它將為日後兩國間正式條約的基礎。鄭孝胥說的道理也不錯,既然要「憑藉」,豈可不付代價?但是儘管事情是如此明白,我卻不能不感到氣惱。我惱的是鄭孝胥過於擅自專斷,竟敢任意拿「我的」江山去跟日本人做交易,我也惱日本人的過分訛詐,「皇帝寶座」沒給我,反而要去了這麼多的東西。我在氣惱而又無可奈何之下,追認了既成的事實。
摘自:愛新覺羅‧溥儀,《我的前半生》(台北:遠景,1988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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